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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系列問答 13.如何防止干部“混基層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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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者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直轄市區(qū)縣機關工作經歷視同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和解決一些干部“混基層經歷”問題。一是要準確把握干部基層經歷要求。堅持實踐實干實效,在干部選拔任用和公務員考錄、遴選、選調等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切實把好資格條件關。二是要完善選派干部到基層任職、掛職工作機制。堅持精準擇優(yōu)選派,從嚴控制領導班子中的掛職干部人數(shù),明確工作崗位和職責分工,合理確定掛職時間,嚴格掛職備案審批,加強日常管理,促使干部在基層真抓實干,切實防止到基層“鍍金”的錯誤思想和以各種方式“混經歷”的行為。對領導干部親屬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必須從嚴執(zhí)行相關制度規(guī)定,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個人干預、打招呼。三是要嚴格基層干部調動、借調工作紀律,進一步規(guī)范調動、借調程序。認真落實新錄用公務員基層服務年限有關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在鄉(xiāng)鎮(zhèn)機關工作不滿五年的,選調生在縣鄉(xiāng)村等基層單位工作有相應年限規(guī)定未達到要求的,不得借調或者調到上級部門工作。不滿服務年限調離基層崗位的,原則上還要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鍛煉。四是要嚴格甄別、準確認定干部基層工作經歷。在基層掛職期間仍在上級單位工作、沒有充分履行掛職崗位職責的,基層工作期間借調上級部門等實際未在基層工作的,未按干部掛職工作有關規(guī)定到基層掛職的,不能認定為基層工作經歷。五是要結合開展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考核考察、檔案審核等工作,注意發(fā)現(xiàn)查處干部“混基層經歷”問題。對以各種方式“混基層經歷”的,嚴肅追究干部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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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年05月20日 17:34 來源:共產黨員網 編輯:阮玉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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