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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民事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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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專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專欄

  ●關鍵詞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文明養(yǎng)犬

  ●概述

  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閑暇之余養(yǎng)貓、養(yǎng)狗已經成為一種時尚。這些寵物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給人們帶來精神上的慰藉,寵物經濟因此日益紅火。與此同時,由養(yǎng)寵物引發(fā)的相關問題逐漸多發(fā)。以養(yǎng)犬為例,惡犬傷人、遛狗不拴繩、隨地排泄、街頭狂叫等問題招致很多人的不滿,由此引發(fā)的矛盾糾紛頻頻引發(fā)關注。

  ●案例

  8月17日下午,廣東佛山順德區(qū)羅水市場前,一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重摔在地,后不幸去世。據當地通報,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yǎng)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當地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法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1166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1245條)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1246條)

  ●專家說法

  彭證之(湖北彭證之律師事務所主任)

  動物致人損害,飼養(yǎng)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這起意外事件讓人心痛,也引發(fā)了我們對寵物傷人問題的重視。事件發(fā)生后,大家關注最多的是該如何擔責。有報道稱老人家屬打算放棄追責,如果屬實,就直接免除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思考這起事件背后的責任劃分問題。

  過錯責任原則是追究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只有存在過錯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則不擔責,這契合了民眾樸素的正義觀念。但是,民法典也規(guī)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要損害后果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即“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為了公平起見,民法典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過錯相抵的新規(guī)定,即“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從本案視頻來看,正站在路上的老人毫無防備,此時一只拴著狗繩的白狗突然跑來,巨大的沖擊力讓狗繩絆倒了老人??梢姡先藢κ鹿实陌l(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責任應該完全由這只狗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來承擔。

  從案情可知,這只狗的飼養(yǎng)人為村民羅某。但是,當時這只狗并不在羅某的控制之下,而是由12歲的小女孩羅某牽出來玩。此時,女孩應該有足夠的措施保證狗的安全,不至于造成他人損害。而女孩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當然應當擔責。

  民法典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意味著,被侵權一方可以向狗的主人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作為第三人的女孩來賠償。作為狗的主人,如果明知女孩是未成年人,而將狗交給其牽領,應當與女孩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如果狗的主人對女孩牽狗不知情,則在其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女孩追償。

  但是女孩只有12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這意味著在女孩和寵物狗主人的責任劃分完畢后,若女孩有獨立財產,應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金,若女孩財產不足以賠償損失的,不足部分由其監(jiān)護人賠償。

  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各地也出臺了飼養(yǎng)寵物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如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城市市區(qū)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由此,文明養(yǎng)犬既是社會公德,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飼養(yǎng)者當謹記在心。

發(fā)布時間:2020年08月24日 09:03 來源:光明日報 編輯:宿黨輝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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