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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